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強拆,村民很氣憤,第一部分時間請律師進行維權,通過復議和行政訴訟撤銷了征地文件,隨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訴強拆行為具有違法;今天,上海辯護律師為大家解讀當村民發展遇到這種情況時該如何提高維權?
李女士在河南省某村建有一棟房屋,并在該房屋居住多年。2018年11月5日,征收方作出《關于XX棚戶區房屋征收決定的通告》,決定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實施征收。同年12月4日,征收方委托某資產評估公司對李女士的涉案房屋進行評估。2019年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XX縣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同意對李女士所在村14.6公頃集體土地進行征收。
2019年2月21日,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并將征收土地方案的內容和有關事項進行了公告。李女士的房屋所在土地在上述通告及批復征收范圍之內,征收過程中,由于李女士就征收補償事宜與征收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拒絕簽征收補償協議。2019年4月25日,征收方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隨后,李女士第一時間就維權事宜咨詢了專業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李女士通過訴訟撤銷了征收方作出的《關于XX棚戶區房屋征收決定的通告》;隨后,李女士又提起了行政復議程序,2019年9月3日,河南省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關于XX縣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2019年9月26日,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其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土地征收,并將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件進行張貼公示,程序合法;對李女士涉案房屋實施拆遷系雙方配合下的正常拆除,且在拆遷行為實施前,李女士已將房屋騰空。對此,征收方提供了村委會的拆遷情況說明及街道辦工作人員的情況說明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缺少出具人簽字,證據形式不合法;街道辦作為征收方的派出機構,街道辦工作人員的情況說明證明力較低,因此,對于兩份情況說明均不予采信。
同時,法院還認為,涉案征收批復文件及房屋征收通告均已被撤銷,征收方實施征收行為沒有事實依據。此外,征收方在相關部門未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更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直接組織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明顯超越職權且程序違法。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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